桃園市模範勞工選拔








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4日核定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本市勞工對國家經濟建設之貢獻,及發揚敬業樂群之精神與優良傳統之品德,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三、協辦單位:桃園市總工會、桃園市職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四、參選資格:

(一)企(產)業勞工部分:

凡受僱於本市各事業單位/工會實際從事工作之現職勞工(含具有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4年(服務年資以其於該事業單位/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至110年12月31日止),自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發揚服務精神、敬業樂群足為事業單位之表率,並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事業單位具有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 對所從事工作技能,有研發、創新或有重要學術著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職業勞工部分:

凡參加本市立案之之同一職業工會滿4年,並由該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4年,包括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年資以其於該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計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自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長期投入奉獻,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2. 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對本職工作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 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創新及改善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4. 參與本職技藝競賽獲得優異表現,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5. 參與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工會領袖組部分:

凡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1]或經本市110年度工會會務輔導評量之卓越工會[2]工會幹部107年1月1日起110年12月31日連續4年擔任同一工會理事或監事工會幹部職務,並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連續4年(投保年資以各事業單位或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年資認定,計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自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2. 從事工會運動、工會組織發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3. 推動工會會務運作、會務改善等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4. 對所從事之工會會務工作,服務態度熱忱、盡職,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奬勵有案。

5. 參與並推動性別平等事項,有具體事蹟或經考核獎勵有案。

五、取消參選或當選之規定: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得參加選拔,如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若於表揚後始發現以下情事者,得逕予註銷其模範勞工資格。

(一)於107年至110年間曾當選本市模範勞工者(工會領袖組除外)。

(二)於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罪、竊盜罪或有累犯紀錄者,不得參加選拔。但於服刑期滿後逾10年且未再依法起訴、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

六、選拔方式:

(一)薦送名額:擇優選拔以400名為上限,惟經本市推薦參選111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之參選人,為本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之當然參選人,不占以下推薦名額級距表之名額

(1).由本市立案之各基層工會或經本市或勞動部登記立案,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會之工會聯合組織推薦

(2). 工會領袖組:預計7名,由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或經本市110年度工會會務輔導評量之卓越工會,得薦送1名理事或監事。

(二)應備文件

1. 企(產)業勞工部分:

(1)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附件1-1)。

(2)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暨切結書正本(附件2)。

(3)查核勞保投保明細同意書正本(附件3)。

(4)工會推薦請填桃園市各級工會幹部暨會員人數動態統計表,並請加蓋工會圖記(附件4)。

(5)其他事業單位推薦請檢具僱用勞工證明。

(6)具有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請檢附公保投保資料或服務證明。

(7)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2. 職業勞工部分:

(1)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附件1-2)。

(2)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暨切結書正本(附件2)。

(3)查核勞保投保明細同意書正本(附件3)。

(4)工會推薦請填桃園市各級工會幹部暨會員人數動態統計表,並請加蓋工會圖記(附件4)。

(5)其他事業單位推薦請檢具僱用勞工證明。

(6)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3. 工會領袖組部分:

(1)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附件1-3)。

(2)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暨切結書正本(附件2)。

(3)查核勞保投保明細同意書正本(附件3)。

(4)桃園市各級工會幹部暨會員人數動態統計表,並請加蓋工會圖記(附件4)。

(5)工會開立連續4年擔任該工會理事或監事證明,並請加蓋工會圖記。

(6)110年度工會會務輔導受評為卓越工會佐證資料(僅卓越工會需檢附)。

(7)相關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三)推薦期限:

請將上開應備文件於111年2月21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親自送達桃園市職業總工會,由桃園市職業總工會收件並彙整後,送本府勞動局辦理選拔,資料不齊全、資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等,不予受理。

(四)選拔作業程序:

1.由本府通知本市轄內各級工會等單位展開選拔作業,並請各薦送單位應檢視上開應附文件是否齊備,及協助候選勞工記載具體事蹟。

2.由本府邀集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代表、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桃園市模範勞工選拔委員會,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選拔委員會決定之。

七、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表揚方式:

舉辦五一勞動節模範勞工表揚禮讚活動暨聯誼餐會中表揚(表揚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獎勵方式:模範勞工當選名單將公告於本府勞動局官方網站。

1.企(產)及職業勞工組:當選模範勞工者每人頒發獎座1份及新

臺幣3,600元等值商品禮券。

2.工會領袖組:當選模範勞工者每人頒發獎座1份及新臺幣7,200

等值商品禮券。

八、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並由各薦送單位自行繕印。

九、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 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計4家,包含桃園市總工會、桃園市職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及中華民國國際

機場工會聯合會(桃園)

[2] 110年度工會會務輔導評量之卓越工會共計3家,包含桃園市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桃園市汽機車貨物運送職業工會


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含附件.pdf
(附件1-1企產業)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docx
(附件1-2職業工會)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docx
(附件1-3工會領袖組)桃園市111年模範勞工選拔推薦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