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園 市 職 業 總 工 會 章 程 94.1.23第一屆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 99.1.22第二屆第三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99.6.1立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條文進行章程修正 103.2.27第三屆第四次代表大會通過(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升格後生效) 105.1.28第四屆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總幹事更名為祕書長)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職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本市職業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謀求勞工福址,提高勞工生活品質,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05號6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勞工生產力之研究或改善 二、 會員教育及職業訓練之舉辦。 三、 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 關於勞動法規之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及諮商、服務等事項 五、 勞工文化、康樂事業與活動之舉辦。 六、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七、 會員就業之協助及勞動合作事業之舉辦。 八、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九、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 調查並輔導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務推動情形。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六 條:凡在本市依法成立之職業工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各種規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益。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應將會員人數、理監事名冊填報本會。 第 九 條:會員非依工會法第37條規定宣告解散者,不得退會。 第 十 條:本會會員代表由各該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選舉之比例如附表
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在代表大會中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暨其他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除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本會理事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得由原選派之工會撤換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27 人、候補理事5人、監事 9 人、候補監事 2人, 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出席代表中 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以得票多數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並設副理事長4人,應具理事身分,本會理監事得參與各項會議,有發言、建議,及表決權。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1任期4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就理事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常務理事9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理事會重要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推選1人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9人中提名4人為副理事長,並提交理事會同意後擔任,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祕書長1人,秘書1人,組長、幹部各若干人,各依層次指揮,受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並得設下各組: 1.組 訓 組:掌握組織、訓練、考察、調查、登記等事項 2.總 務 組:掌理文書、印信、人事、會計、庶務及其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3.文教宣傳組:掌理編印、出版、勞工教育、慶典活動及其他有關文宣事項。 4.福利服務組:掌理爭議調處勞工保險衛生救助康樂服務及其他勞福利事項,另會務人員待遇及管理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監事組成監事會,並就監事中互選3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中互選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1.處理本會會務,聘、免會務人員。 2.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案,對外代表大會 3.辦理召開代表大會事宜。 4.接納及執行會員之建議。 5.輔導及處理所屬各工會一切興革事項。 6.輔導所屬會員工會會議。 7.調處勞資間及各工會糾紛。 8,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處理理事會之重要會務 3.決定理事會召開日期 第廿一條:理事長之職權: 1.執行常務理事會議決議及理事會議之決議 2.召集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3.擔任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之主席 4.綜理日常會務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稽核經費之收支及其他財務事項。 2.審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3.考核會務人員之工作勤惰及其言論行動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監事日常事務。 3.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之,以補足其原任期為限。 第廿五條:本會得聘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 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ㄧ以上請求或經理事會決議或監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均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左: 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2.選舉本會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3.接納本會會員工會之建議及提案。 4.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並確定會費繳納標準。 5.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6.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7.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理監事之違法或失職之處分。 8.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第廿七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其他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第26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應於15日前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委託其他代表出席,受委託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廿九條:本會各種會議規則,除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由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訂定外,其餘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十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項充之。 1.入會費:申請加本會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2.經常會費:依會員代表人數每人每月繳納新台幣陸佰元整。 3.會費按季應於次月10日前完成繳納。 4.政府機關補助款。 5.特別捐及臨時捐款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ㄧ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移轉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准桃園市政府備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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